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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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4413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顺网资辉大厦1幢2**601-610-2、611、613-615室。
诉讼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217号(东一时区大厦)C幢20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因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另,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本院表示宁波广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修理款78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