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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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4民初8327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顺网资辉大厦1幢2**601-610-2、611、613-6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090461X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77号金牛大厦南楼405-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3403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