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91民初2006号
原告: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吉印大道1886号(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石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