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803民初1217号 原告: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印大道18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3937823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25543元及利息300元(后续利息另计)。 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8年7月进入原告公司从事后勤工作,2020年4月30日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于2020年6月30日到原告处进行财务清算,经双方确认离职结算尚需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水务集团退回押金9000元,污水报销款1000元和房租押金差额753元,前述款项共计20753元,并约定于2020年7月1日打到原告账户上。后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催缴,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李警官通过微信要求原告尽快付款,然而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另外,2020年8月28日,原告供应商南京万豪广告有限公司联系原告,称开票给原告的2张门牌制作发票合计金额4790元,未收到款。经原告查实,该经办人是被告,其告知南京万豪广告有限公司,要求先开票,款项到期后再结算。南京万豪广告有限公司按照被告的通知于2020年1月14日开具发票。被告获取发票后,于2020年3月25日将两张发票提交原告报销,并于2020年4月8日获取了两张发票的款项4790元。然而,被告在获取上述款项后未支付给南京万豪广告有限公司。截止目前,被告共计侵占公司财产25543元。原告通过各种途径联系被告,其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目前已经联系不上。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原系原告单位职工,后离职。2020年6月30日,原、被告相互进行了离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备用金借款10000元,水务集团退回押金9000元及污水报销款1000元合计10000元,房租押金差额退回公司753元,另有***2020年4月份应发工资4909.27元(未发放),上述款项经结算后被告***尚需退还原告15843.73元,并约定于2020年7月1日汇入公司账户。上述结算事宜经双方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并形成关于***离职结算说明一份。结算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沟通付款事宜亦未果。 审理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南京万豪广告有限公司的标牌制作费。经审查,该笔费用即便属实,权利主体也应当属于南京万豪广告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结算说明、发票等等证据在卷,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原系被告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从原告处获取了一定数额的财物,在离职时经结算,应当将所占有的财物返还原告。但被告***未能依约返还相关财物,其继续占有的财物实质为不当利益,原告有权要求返还。根据双方2020年6月30日的结算,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财物的数额为15843.73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南京万豪广告有限公司的标牌制作费,因原告并非该费用的利益主体,其主张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15843.7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南京海兴电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6元,由被告***负担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28。)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