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新里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新里程路桥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民初4844号
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
被告:包头市新里程路桥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新里程路桥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春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毕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