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82民初3685号
原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191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住新泰市。
原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计1739元,由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