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泰市西张庄镇圣德庄村民委员会;新泰市西张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982执6287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某,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圣德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0982民初1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泰市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泰市某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泰市某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泰市某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泰市某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责令被执行人新泰市某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