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950号
原告:山东泰安鲁祥润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部新区创业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平东,泰安泰山上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海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街道办事处*明堂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泰安鲁祥润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安鲁祥润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安鲁祥润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海天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安鲁祥润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3.73元,由原告山东泰安鲁祥润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