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2694号 原告:***,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