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6260号 原告:***,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奋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