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626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华。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鲁0902民初62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泰安市安通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