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437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号泰山家园*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立案。2018年11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