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437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号泰山家园*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立案。2018年11月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