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53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远博,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桂花,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泰山家园******。
法定代表人:张兴禄,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红,女,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会计。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宏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