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开发区泰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终2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区泰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6号楼64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黄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泰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9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泰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7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天津开发区泰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东方电气(天津)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91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