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87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津保高速公路南(京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盘山县沙岭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3民初2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班 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