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津保高速公路南(京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国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沙岭镇。
法定代表人:刘硕。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海特种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装配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给付货款210801.4元;2.给付违约金;3.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
本案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立案后,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房产等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无不动产;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的信件均被退回,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张 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 礼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