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1864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地产(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张某,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7月1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