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6245号
原告:重庆恒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恒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恒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重庆恒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恒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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