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恒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53民初688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恒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2号平街4楼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7326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区汇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昌州街道向阳路162号2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9589705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恒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迪消防公司)、重庆市**区汇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迪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汇宇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服装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场所位于重庆市**区昌州街道汇宇建材家私市场3期×幢外围××号。原告承租的房屋系汇宇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而汇宇物业公司将其物业的消防维保业务发包给恒迪消防公司。2021年1月19日早上,作为消防维保作业主体的恒迪消防公司工作人员,在原告承租的店铺内进行消防维保作业时未将消防管道水闸阀门关闭,导致作业时大量的污水从消防管道喷出,造成原告店铺的大量衣物受损。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17800元;2.鉴定费28275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恒迪消防公司辩称,恒迪消防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针对恒迪消防公司的起诉属于主体错误。若基于合同关系,恒迪消防公司并非给原告提供服务的相对方;若基于侵权关系,恒迪消防公司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恒迪消防公司虽然与汇宇物业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年度合同,但合同范围只包括价值100元以内的设施故障更换,原告所述的消防作业为汇宇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商品市场,需要一次性更换70多个漏水喷头,价值超过100元,本次系汇宇物业公司自己聘请工人进行消防维修,而并非恒迪消防公司委派员工从事日常维保工作。造成该次漏水的真正原因系汇宇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未将喷头管网的水排完的情况下,指示聘请的工人拆除旧喷头更换新喷头,由此造成漏水,因此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方系汇宇物业公司,本案与恒迪消防公司无关。事发后,原告从未联系恒迪消防公司,未与恒迪消防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原告一直与汇宇物业公司沟通协调,因此,原告在诉状中关于与恒迪消防公司进行协商,但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描述不属实。关于损失金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当为直接损失,即原告进货价格为基础,由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认定污水造成衣物损失的程度,最后再综合认定实际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恒迪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 汇宇物业公司辩称,恒迪消防公司系汇宇物业公司聘请的维保公司,并且于2022年签订合同。消防喷头系统又叫自动灭火系统,属于维保范围。消防设备属于消防维保范围以内的,汇宇物业公司不会再聘请其他的维修,汇宇物业公司发现有漏水情况都会通知恒迪消防公司进行更换维修,不存在聘请外面的工人,且当时恒迪消防公司的维保部门来的员工有个***,是***带工人进行更换的,也就是恒迪消防公司的专业人员进行维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个体工商户,无名称,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24日,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区昌州街道汇宇建材家私市场3期×幢外围××号。汇宇物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服务、水电费代收。恒迪消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中,许可项目有消防技术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一般项目有销售消防设备及器材、给排水暖器材、家用电器、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子产品及配件(不含电子出版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防腐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汇宇物业公司为**经营服装所在的汇宇建材市场提供物业服务。汇宇物业公司与恒迪消防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汇宇物业公司为甲方,恒迪消防公司为乙方。维护保养工程名称:汇宇建材市场、中央精品广场、浙江小商品批发市场、汇宇和庭(1-3期)。项目负责人:周路长;技术负责人:殊钧禄。乙方负责下列第1-8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技术服务:1.火警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2.消火栓给水系统;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气体灭火系统;5.防排烟系统;6.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卷帘);7.消防电气(应急照明及疏散指标志);8.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甲方负责承担维保期间价值超过100元以上维修配件的更换费用及正常老化到达更换年限的器材更换费用。维护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合同价款不包含价值超过100元以上设施故障的更换、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修复、消防设施丢失的配置、室外埋地消防环网泄露(此项不可控)修复涉及的费用。维护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汇宇物业公司与恒迪消防公司还签订了维护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汇宇物业公司需为汇宇建材家私市场更换消防喷头,经恒迪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为汇宇建材家私市场更换消防喷头,汇宇物业公司向工作人员每人每天支付300元报酬,并提供喷头。2022年1月19日,***、**、***、***携带梯子、桶及扳手等工具分别更换消防喷头。**更换消防喷头至汇宇建材家私市场3期×幢外围××号即**经营服装的商铺时,因连接消防喷头的管网未排水导致喷头突然喷出污水,造成**商铺内264件服装被污损。 当日,恒迪消防公司向汇宇物业公司出具编号为HDWB0000489的《建筑工程维保服务处置单》。《建筑工程维保服务处置单》载明项目民称:汇宇建材。处置时间:2022.1.19。维保单位:重庆恒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故障及原因:商贸一层喷淋漏水,二期4号楼喷淋漏水。处置方案及结果:更换喷头,人工四个。**在《建筑工程维保服务处置单》尾部建设单位确认处签字。***在《建筑工程维保服务处置单》尾部维保单位确认处签字,恒迪消防公司在《建筑工程维保服务处置单》尾部维保单位确认处加盖重庆恒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维保检测评估专用章。 当日,**向重庆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重庆市**公证处于2022年1月26日做出(2022)渝荣证字第219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公证事项:保全证据。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称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区昌州街道汇宇建材家私市场3期×幢外围××号的“浙江海宁皮革”门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因店铺内消防喷头漏水,造成店内**衣物污损,现特申请对门店内的现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处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了该公证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我处指派公证员***、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本次公证。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上午11时30分来到位于重庆市**区昌州街道汇宇建材家私市场3期×幢外围××号的“浙江海宁皮革”门店。公证员***首先对我处的相机、摄像机进行清洁性检查。上午11时33分,公证人员***、***、**随同**进入“浙江海宁皮革”门店内,公证员***、工作人员***、**使用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的相机、摄像机对“浙江海宁皮革”门店内**衣物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进行了拍照,***对整个保全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制作了工作记录1页,整个保全过程于中午12时结束。公证人员***、*****在《工作记录》上签名,经营者**在《工作记录》上签名、捺指印。本公证员将上述拍照所得照片和视频文件(共计1.63GB)刻录至空白光盘中,制作成数据光盘1张。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公证书后所附光盘内的照片和视频文件系我处公证人员现场拍摄所得,内容与现场的实际状况相符。 **申请对其264件受损衣服进行价值评估,后变更为对其264件受损衣服原有价值、残值及直接损失进行评估。经计算机点击随机,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平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的申请事项进行评估。重庆平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做出平正司法鉴定中心[2022]鉴字第17号《重庆平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原告**的264件衣服的损失价值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鉴定分析测算载明:(一)评估(鉴定)标的成本价估算。我司在接受委托后以函件方式要求原告方提供评估(鉴定)标的相关采购凭证(采购明细清单、相对应转款凭证等),但原告方明确回复无法提供完整有效的相关采购凭证。对此,我司评估人员在现场对评估(鉴定)标的吊牌价是否为原生产厂家标注、提供,以及是否对吊牌价进行过后期更改(换)等相关问题向原告方代表进行了确认。现由于原告方无法提供完整有效的采购凭证,我司通过对重庆市服装批发市场的走访、咨询,同时向江苏虎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等服装生产企业相关人员就服装生产成本、批发价格以及批发价与吊牌价的占比关系等专业问题进行了咨询。经我司评估人员多方走访、咨询,服装行业通常以吊牌单价为基数,以一定的折扣数值作为生产厂家给代理商的批发价,如果服装吊牌价为生产厂家出厂时标注,采购方未向生产厂家提出吊牌价更改的特殊要求,同时采购方后期未更换(改)吊牌价的情况下,服装批发单价(即原告采购单价)基本为吊牌价的2-3折。由于各个品牌服装生产企业对吊牌价标注都没有统一标准,故我司对评估(鉴定)标的成本价(即采购成本)综合按照吊牌价的2.5折进行估算。根据我司评估人员对评估(鉴定)标的吊牌价逐一勘验、核对统计,其吊牌总价值为¥871200.00元。成本总价值(采购成本)=吊牌总价值×25%=871200×25%=217800.00元。(二)评估(鉴定)标的损失估算。经我司评估人员会同原、被告双方代表对评估(鉴定)标的进行逐一勘验后,结合送洗衣服后续污渍清除情况、衣服新旧程度和定型等相关情况认为,本次事故衣服直接损失包含衣服干洗、熨烫费用和后续降价折价费用。1.干洗、熨烫损失费用。根据委托方资料记载,本次事故发生时间为2022年1月19日,我司评估人员查勘时间为2022年3月29日,相隔时间较长。期间原、被告双方均未对评估(鉴定)标的进行减损式紧急处理(如及时干洗、熨烫),***乱堆放、自然干燥,不排除存在二次交叉污损后损失扩大的可能。我司根据衣服各种款式分类、统计后,通过对当地周边干洗店进行实地走访、询价,就评估(鉴定)标的干洗、熨烫损失费用估算如下: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元) 1 短款 件 2 25.00 50.00 2 中长 件 164 30.00 4920.00 3 长 件 91 35.00 3185.00 4 **(短) 件 7 180.00 1260.00 合计 9415.00 2.降等打折损失费用。根据我司评估人员对江苏虎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澳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等服装生产企业相关人员的咨询,服装在生产完成后会对其进行定板、定型,使其在终端**售卖时不会出现大量褶皱,其视觉感官和触摸手感更佳。根据送洗衣服后续外观反馈可见,虽然明显污渍已清除,但熨烫后仍可明显直观判断其存在清洗过,外观已无原有版型,存在大量褶皱痕迹,且视觉感官相差甚远,对后期正常销售存在一定影响。对此,我司通过对服装生产企业及服装销售从业人员的咨询,并结合我司经办过的“利郎专卖店”暴雨损失等案列,同时考虑评估(鉴定)标的事故发生后因销售季节、衣服自身款式更新、消费购买群体以及缺码、断码等多方面影响,对评估(鉴定)标的后续降等打折损失费用按照现时受损程度分类后,以成本单价(采购单价)的20%-5比例比列进行损失估算。其具体分类降等打折损失估算如下: 序号 项目 数量(件) 吊牌总价 成本价(25%) 折损比例 金额 1 外观无法辨别 115 408460 102115 20% 20423.00 2 污点 95 294600 73650 25% 18412.50 3 大面积污渍 15 38100 9525 50% 4762.50 4 水迹 15 43200 10800 30% 3240.00 5 污点、水迹较多 14 38920 9730 45% 4378.50 6 污点较少 10 47920 11980 40% 4792.00 合计 264 871200 217800 56008.50 3.评估(鉴定)标的损失估算。根据我司评估人员会同原、被告双方对评估(鉴定)标的逐一分类勘验、清点、确认后,对送洗衣服后续反馈情况以及我司评估人员走访、咨询服装生产企业及服装销售从业相关人员后,对权属原告**的264件衣服损失估损费用汇总如下: 序号 损失项目 金额(元) 1 干洗、熨烫损失费用 9415.00 2 降等打折损失费用 56008.50 损失合计 65423.50 评估(鉴定)意见为:根据我司评估人员现场逐一分类勘验、清点和确认受损状态后,通过对服装生产企业及服装销售从业人员的走访、咨询,在评估(鉴定)基准日因消防污水造成权属原告**位于重庆市**区昌州街道汇宇建材家私市场3期×幢外围××号“浙江海宁皮革”门店衣服损失前成本价(采购价)为:¥217800.00元,损失合计金额为¥65423.50元。重庆平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原告提出的争议金额250000元为基础,收取**鉴定费用28275元。 重庆平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作出《关于权属原告**的264件衣服损失价值的评估(鉴定)补充说明》,载明:1.残值定义:残值是指“在一项资产使用期满时预计能够回收到的残余价值,也就是在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报废时处置资产所能收取的价款。如果一项资产预期期满后能交换一项新资产,那么其残值就等于预期交换来的资产的价值”。一般残值的计算方式为: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固定自查的预计净残值率常见为3%-5%,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2.在评估中,残值通常是指评估标的达到全损,很废或灭失情况下,对其进行废品回收处置所产生的价值。在本案中,我司根据现场查勘评估标的受损状态和干洗,熨烫后的污渍清除情况,认为评估标的(衣服)损失程度尚未达到全损、报废、灭失等情况,在干洗熨烫后仍有市场流通使用价值(如降等打折促销),故在扣减损失费用后的价值应该为剩余价值。3.剩余价值:由于原告方无法提供评估标的相关采购凭证,故我司根据市场走访、咨询后,对其成本价值、直接损失费用进行了估算。成本价值=吊牌总价值×25%=871200×25%=217800.00元。直接损失费用=干洗熨烫费+降价打折损失费=9415.00+56008.50=65423.50元。剩余价值=成本价值-直接损失费用=217800.00-65423.50=152375.50元。注:剩余价值不等同于残值。4.残值回收价:根据我司市场走访调查、询价得知,服装残值回收方式通常有互联网上门回收,个体户、废品店回收回,以及智能垃圾分类回收箱回收。回收市场上通常还要根据衣服是否进行分类、分拣以及现时状态确认回收价格,通常一吨货(未分类)回收价格在800-1000元/吨,如果进行分拣后价格有所增加,当然具体价格仍需回收方进行实物查看后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二被告是否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原告主张汇宇物业公司将其物业的消防维保业务发包给恒迪消防公司,恒迪消防公司系消防维保作业的主体,恒迪消防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原告承租的店铺内进行消防维保作业时污水从消防管道喷出,造成原告店铺内的衣服受损,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恒迪消防公司主张本案涉及的更换消防喷头超出了恒迪消防公司与汇宇物业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范围,系汇宇物业公司自行聘请人员进行消防维修,而并非恒迪消防公司委派员工从事日常维保工作,恒迪消防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汇宇物业公司主张恒迪消防公司系汇宇物业公司聘请的维保公司,消防喷头系统属于恒迪消防公司维保范围,恒迪消防公司的员工更换消防喷头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恒迪消防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恒迪消防公司与汇宇物业公司签订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系经恒迪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为汇宇建材家私市场更换消防喷头,恒迪消防公司就更换喷头向汇宇物业公司出具了《建筑工程维保服务处置单》,并加盖印章,应认定恒迪消防公司系在为汇宇物业公司提供消防设施维护服务,***、**等系恒迪消防公司的工作人员。关于本案涉及的更换消防喷头是否超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的维保范围,《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约定了恒迪消防公司提供维护保养技术服务的范围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涉案的消防喷头属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汇宇物业公司负责承担维保期间价值超过100元以上维修配件的更换费用及正常老化到达更换年限的器材更换费用,系对价值超过100元以上维修配件的更换费用及正常老化到达更换年限的器材更换费用承担的约定,并未否认由恒迪消防公司提供相关维护保养技术服务,而汇宇物业公司也是按该约定提供涉案消防喷头并承担人工费,恒迪消防公司也联系***、**、***、***更换消防喷头,并出具《建筑工程维保服务处置单》,双方均在按合同约定履行,故本案涉及的更换消防喷头并未超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的维保范围,系恒迪消防公司按约定提供维护保养技术服务,对恒迪消防公司认为本案涉及的更换消防喷头超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的维保范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的用人单位既包括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也包括与劳动者存在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恒迪消防公司作为专业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单位,其工作人员**在更换消防喷头时,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喷头喷出污水,造成**商铺内的服装被污损,应由恒迪消防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恒迪消防公司认为应由汇宇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原告的损失范围。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服装批发单价基本为吊牌价的2-3折,由于各个品牌服装生产企业对吊牌价标注都没有统一标准,对评估(鉴定)标的成本价(即采购成本)综合按照吊牌价的2.5折进行估算,吊牌总价值为871200.00元,成本总价值(采购成本)为217800.00元(871200×25%),鉴定机构的该意见并无不当,应予以采纳。关于原告的具体损失,鉴定机构认为本次事故衣服直接损失包含衣服干洗、熨烫费用和后续降价折价费用。据衣服各种款式分类、统计后,通过对当地周边干洗店进行实地走访、询价,评估确定干洗、熨烫损失费用9415元。通过对服装生产企业及服装销售从业人员的咨询,并结合办过的“利郎专卖店”暴雨损失等案列,同时考虑评估(鉴定)标的事故发生后因销售季节、衣服自身款式更新、消费购买群体以及缺码、断码等多方面影响,对评估(鉴定)标的后续降等打折损失费用按照现时受损程度分类后,以成本单价(采购单价)的20%-50%比例进行损失估算56008.50元。鉴定机构的该意见并无不当,应予以采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其衣服损失250000元,后变更为217800元,原告认为其经营的行业衣服受损程度没有办法进行烫熨降价打折,应以按评估报告中采购成本确定原告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衣服损坏主要表现为有污点、大面积污渍、明显水迹等,并不是导致衣服直接毁灭,鉴定机构认定原告损失包含衣服干洗、熨烫费用和后续降价折价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恒迪消防公司主张原告扩大损失,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也不认可,故对恒迪消防公司的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用28275元应由被告承担,二被告均认为其不应承担。鉴定机构系以原告提出的争议金额250000元收取鉴定费用,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的原告损失与原告提出的争议金额的比例确定鉴定费用承担较为适宜,即恒迪消防公司承担7399.40元(65423.50÷250000×28275),原告承担鉴定费20875.60元(28275-7399.40)。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恒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赔偿损失65423.50元,支付鉴定费用7399.4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6元,由**负担1757元,重庆恒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39元(该款已由**预交,由重庆恒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李 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兰国彭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