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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岚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03民初141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