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03民初141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