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91财保26号
申请人:山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迟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邹某,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某甲有限公司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某银行日照分行账户(账号:XXX)存款350000元、某银行石臼支行账户(账号:XXX)存款500000元。山东某甲有限公司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某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某银行日照分行账户(账号:XXX)存款35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某银行石臼支行账户(账号:XXX
)存款500000元。
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山东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