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102民初3364号 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文前)与被告山东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文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人***,被告港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港湾公司支付给原告欠付的设备租赁费5101878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因被告施工需要,租赁原告吊车、托盘、水泵、发电机等设备用于恒大海花岛涵管桥拆除及填筑工程,并约定了租赁价格,6寸水泵按照545.4元每台班计算租赁费,截止到2023年5月,被告尚欠原告设备租赁费51018780元未支付被告,现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迟迟未付款,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800万元并放弃利息。后又减少诉讼请求为8869692.63元。 被告港湾公司答辩称:第一、2020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暂定总费用240.35万元,后因实际降排水比合同增加工程量巨大,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于2021年9月30日签订金莱公司降排水洽谈纪要,双方将合同中水泵初次降水为0.47元每立方,六寸水泵545.4元每台班,变更为按实际成本加33%利润率的方式确定结算额。因此,双方应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加33%利润率方式进行租赁费结算。第二、根据设备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每月底双方办理结算手续,作为甲方支付租金的依据,次月甲方按上月结算金额的70%支付租金,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租金的85%,余款待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予以付清。目前被告港湾公司已支付原告1983.91万元,已远超月结金额的70%,并且因原告不予积极配合结算,导致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无法付款,且因全部工程验收合格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目前也不具备付清余款的支付条件。因此本案原告诉求支付租赁费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第三,原告对后期付款没有开具发票。在被告付款前,原告应依法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否则被告有权不予付款。综上,原告对被告的所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30日港湾公司(甲方)与金莱公司(乙方)签订海花岛涵管桥拆除及填筑工程附属设施吊装倒运设备及排水设备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因施工需要,甲方租赁使用乙方20T吊车、托盘、6寸水泵、200千瓦发电机用于恒大海花岛涵管桥拆除及填筑工程。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一、作业区域及施工内容。1.作业区域:恒大海花岛1#-4#涵管桥。2.施工内容:路灯吊装倒运80座、扶手栏杆吊装倒运5427米、市政管道吊装倒运4528米、螺母块吊装倒运54994块、降水设备数量满足施工需求。三、租赁时间。1.计划租赁时间2020年10月1日-2021年9月30日。以上时间为暂定,以经双方确定的实际进退场时间为准。四、施工要求。1.要求机械:乙方需按照甲方施工要求施工,负责机械调试、检验、操作人员工资、燃油、保险等。其他辅助机具设备由乙方自备,告知费、人员的交通、食宿,安全生产投入等费用全部包含在报价中。乙方需提前安排人员配合甲方对施工机械使用进行调试,满足甲方施工要求。2.为设备及其操作人员必须配备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劳保及防护用品,若因对现场情况了解不充分而造成的报价失误,由乙方自行承担。3.乙方必须提供正常的机械和技术娴熟的操作人员给甲方作业,为设备及其操作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劳保及防护用品,因机械使用为临海作业,要求司机及其他施工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并满足甲方施工需要,操作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4.质量要求:要求施工机械车况良好,机械合格证件、检验报告、人员证件等手续、证件齐全。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五、费用。1.租赁费为人民币支付,计费路灯拆除运输850元/座、扶手栏杆拆除运输40元/米。市政管道拆除运输36.25元/米。螺母块拆除运输9元/块,水泵初次降水0.47元/立方。6寸水泵545.4元/台班,暂定总费用240.35万元。该价格包含3%增值税金(专票)。2.乙方承担司机工资、设备及人员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进出场费用、环保手续办理费等一切费用。3.设备租赁以工程量为计量(1)如租赁期间乙方赶不上甲方要求,所添加的设备都不额外另行计量。(3)设备进场及退场计量时间以询价方要求的进场、退场时间为准。如中间暂替施工十日内日不及任何费用。(4)计费月周期从每月1号至当月30号。(5)租赁期间发生的油费包含在报价内,价格固定不再作调整。4.费用中包含比例为1.5%的安全生产费用,乙方在向甲方申请支付租赁款时需提供相关依据(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发票及复印件)。若提供的相关依据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六、支付。1.每月底双方办理结算手续,作为甲方支付租金的依据;次月,甲方按上月结算金额的70%支付租金,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租金的85%,余款待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6月内予以付清。2、付款方式:付款币种为人民币,甲方采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等等。 2021年9月30日金莱公司(乙方)与港湾公司工作人员***、***等签订金莱降排水洽谈记录(截至2021年5月31日),谈判结果为:经过三轮谈判,双方就谈判结果达成一致,结果如下:乙方降排水费用(截止2021年5月31日),实际成本为4215620.2元,利润率为33%,共计4215620.2*(1+33%)=5606774.87元。费用包括降排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3#围堰人行道维修路面的机械费、3#涵管桥围堰新增污水管安装费、3#围堰人行道原PE污水管维修的原材及机械费。总费用折合成机械台进行结算,台班单价按照原合同执行,545.4元/台班。 涉案工程于2023年10月31日竣工验收,被告已支付款项19839114.45元。 原告提交的金莱降排水费用核对记录载明:2024年6月14日,日照分公司组织召开了关于“研判南方区域涉诉案件”的会议。根据会议要求:2024年6月15日港湾公司日照分公司(甲方)南方区域收尾工作管理人员与金莱公司(乙方)负责人协商,重新梳理降排水成本情况,基于事实情况双方签字确认,本合同应支付总金额:降排水应支付金额+附属设施拆除应支付金额=27700754.87+1008052.21=28708807.08元。应付未付金额=28708807.08-19839114.45=8869692.63元。说明:双方就以上协商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协商结果签订《设备租赁结算合同》,双方承诺除上述未结算费用外,不存在其他未确认费用。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恒大海花岛工程项目经理部在该核对记录中甲方处加盖公章,并有***、***签字。金莱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原告金莱公司与被告港湾公司签订的海花岛涵管桥拆除及填筑工程附属设施吊装倒运设备及排水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交的金莱降排水费用核对记录,港湾公司尚有应付款 8869692.63元未付。涉案工程完工并验收至今已逾六个月,符合支付全部款项的条件,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8869692.6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开具发票原告的法定义务,亦系附随义务,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被告付款以原告开具发票为前提,因此被告以此抗辩不具备付款条件,本院不予采纳。 诉讼中原告放弃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款项8869692.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88元,由被告山东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一、依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的存 款、工资、债券、股权、房产(包括唯一住房)、车辆等财产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划、提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还可能被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履行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 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 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征信系统、各类媒体 及公众平台予以公布。届时,你将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 请贷款,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 能高消费,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被采取限 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货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 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案件履行账号信息: 开户行:中信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 账号:3110********(19位) 户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实际交款人、收款人、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