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72民初1742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孙家眨河村2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滨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