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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4297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敬可成(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敬可成(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日照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