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9091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14号304、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1U7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高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14号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BP7GNT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山公司)、广州市高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及被告量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21日期间克扣拖欠的未发放工资提成27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代垫子公司***社保款项1610.26元;3.被告补偿原告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10月21日未购买原告三个月社保3283.02元经济损失;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申请劳动仲裁情况:***于2022年12月7日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量山公司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23日的工资27400元;二、量山公司支付代垫子公司***社保款项1610.26元;三、量山公司支付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10月21日未购买本人三个月社保3283.02元。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3〕8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量山公司一次性支付***办理10家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提成1000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事实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情况:2022年8月5日***入职量山公司。 二、工作岗位:资料部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资发放情况:由量山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支付工资至2022年10月21日。 五、离职情况:2022年10月21日***以个人原因离职。 六、最后工作日:2022年10月21日。 七、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量山公司和高晟公司均未为***缴纳社保。***在职期间由其他公司缴纳社保。 八、申请仲裁日期:2022年12月7日。 讼争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如下: 关于提成问题。***主张在职期间即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10月21日的工资组成方式为:底薪8000元+提成。目前其工资只发放了8月份底薪5457.39元、9月份底薪7161.9元和10月份底薪3973.33元,所有提成均未支付。提成计提方式为工商注册300元/间、劳务资质800元/间、安全生产许可证1500元/间,其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提成制度中规定的协助资料复查主要负责人的提成为从需协助资料员每完成单的三分之一计提,需协助完成的计算公式:1500元/间×三分之二。两被告已承认***完成了工商注册3间、劳务资质10间,独立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1间,需协助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2间。故***9月和10月的提成金额应为:3×300元/间=900元,10×800元/间=8000元,1×1500元/间=1500元,2×1500元/间×三分之二=2000元,合计12400元。***提供的离职声明是基于填写当天公司人事***向其口头承诺办理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当天,即10月24日财务向其银行账户支付9月已完成事项提成9900元。而***10月工资薪酬底薪为3973.33元,提成为2500元,于次月20日发放,以及10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成15000元办理完成后需向原告***支付,填写时并非已结清。量山公司在***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后,并未履行承诺向原告支付9月提成9900元,11月工资发放日仅发放了10月份底薪3973.33元,无故拖欠10月提成2500元。因此两被告应向***支付9月和10月的提成12400元以及10间安证提成15000元。 量山公司抗辩称针对***在职期间所做的工作以及完成的成果来看,根本不符合提取提成的条件,因为相关的业务成果并不能直接使用,也就是说***所做的工作没有直接转换成业务成果。且双方在签署离职协议时已经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包含对在职期间工资、奖金、津贴进行结算,签署离职声明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在此之前双方已经协商确认不存在欠任何款项,在此之后因为原告从事的部分业务还没有转换成直接的成果,因此双方暂时确认提成是15000元整,业务成果转换成直接成果才需要支付该笔费用,但事实上***从事该部分业务也不符合提成的条件,因此无权享受提成奖金。同时量山公司也不予确认***主张的9月提成为9900元和10月提成为2500元,表示双方一直以来对于提成的结算存在争议,所以才在离职协议中将***在职期间所有的提成按照15000元来打包结算。但量山公司确认***于9月完成公司工商注册3家,劳务资质办理10家,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1家;10月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2家,1家提成为1000元,1家提成为1500元。同时量山公司确认***离职声明中的10家公司的安证申请已经办理成功,但有5家是首次申请不予通过后量山公司重新制作和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另查明,根据***提供的高晟公司《综合部资料提成制度》,该制度其中确认工商注册/变更提成为300元/间、劳务资质为800元/间、安全生产许可证1500元/间,***主张其提出应按照该制度支付。量山公司不予确认该制度,表示为高晟公司的提成制度,与其无关,其与***在职期间的提成为按照离职协议中的15000元整体打包计算。 2022年10月21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确认其与量山公司从2022年10月2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已发放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1-21日薪酬于次月公司薪酬发放日即20号发放,因***在离职时仍有10家子公司安证需公司配合购买10-11月份社保后办理相关公司安证申请,安证办理提成后,量山公司应向***支付由其办理公司的提成,即15000元,提成于次月公司薪酬发放日即20日发放,此后相关工作薪酬等全部结清。 2022年10月24日,***出具离职声明一份,确认其由于个人原因于2022年10月21日从量山公司离职,特声明如下:1.本人于公司工作期间,工资已发放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1-21日薪酬于次月公司薪酬发放日即20日发放,因其在离职时仍有10家子公司安证需要公司配合购买10-11月份社保后办理相关公司安证申请,安证办理提成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由其办理公司的提成,即15000元,提成于公司次月公司薪酬发放日即20号发放,此后相关工资薪酬等全部结清(含工资、津贴补助及年终奖等各项奖金);2.本人在公司的各类借款、垫付款项已与财务部结算完毕,并无任何欠款发生;3.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未与公司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及劳资纠纷,等等。 ***离职后,量山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发放了工资7161.9元、2022年11月23日发放了工资3973.33元。 ***主张其离职前未完成的安全生产证办理的公司为广东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继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离职前已经准备好所有资料,只需要等公司购买社保后即可办理成功。量山公司提供了行政许可网站截图证明其中广东中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继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迎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因社保数据未满三个月和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一致的问题不予行政许可,其余5家公司获得行政许可,但申请的时间均为2022年11月,故量山公司认为获得许可的公司均是***离职后申请成功的,***只是完成了少量资料整理工作。***主张上述10家公司最终已经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其在离职后也有一直配合完成相关手续,且公司刚开始未能获得许可原因也是离职声明中双方确认的购买社保的问题。 关于代垫社保的问题。***主张其于2022年9月26日垫付了因安证办理需要挂靠人员***的社保款项1610.26元,办理证件相关的社保费用一直习惯为其先垫付,后量山公司予以报销,但该费用一直没有返还。量山公司抗辩称该费用其实为***没有核实清楚办证过程中相关人员的社保情况导致多支出的费用,且没有向公司申请,故应由其个人承担。 关于社保损失的问题。***主张由于两被告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导致其为延续社保不得不在其他公司代买社保,故应赔偿其社保损失。量山公司抗辩称由于***已在其他公司购买社保其无法再为其购买社保,故不应该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理由与结果 一、关于提成问题。***主张其于2022年9月和10月办理的3家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的3家公司和另外办理10家子公司的资质证书提成合计12400元以及10家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成15000元,量山公司未有支付。量山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确认***于2022年9月和10月办理了3家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了3家公司以及办理了另外10家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是抗辩上述部分的提成最终在***离职时连同剩余未完成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0家公司结算为15000元计算提成。根据***出具的《离职声明》中可知,其明确离职时仍有10家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公司配合购买10-11月社保后才能申请办理,量山公司在办理完成后应向其支付由其办理的提成15000元,此后相关工资薪酬等全部结清(含工资、津贴补助及年终奖等各项奖金),说明此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离职声明中并未提及2022年9月和10月的提成12400元,还确认量山公司支付完毕15000元提成后便结清全部工资薪酬。据此,本院对于量山公司的抗辩主张予以采纳,除离职声明中10家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15000元提成未支付外,其余有关工资薪酬等已全部结清。而对于该15000元提成是否应支付问题,根据量山公司提供的证据两份《行政许可网站截图》,以及双方的陈述意见,***原负责的10家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确系在其离职后办理,且确实存在未通过行政许可的事实,但基于***离职前确实曾参与办理相应事项,按照公平原则并参照量山公司的提成制度中规定的协助资料复查主要负责人的提成为从需协助资料员每完成单的三分之一计提(安全生产许可证1500元/间),故量山公司应向***支付办理10家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提成10000元(计算公式:1500元/间×三分之二×10间)。***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垫付社保费用问题。***出具的《离职声明》中也明确其在公司的各类借款、垫付款项已与财务部结算完毕,并无任何欠款发生,且***未提供证据证明量山公司同意***代垫付他人社保费用予以办理安全许可证,故对于***要求支付垫付设备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社保损失问题。虽然量山公司未为***缴纳社保,但***也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量山公司购买社保,而非通过挂靠代买社保的形式,且***现也无证据证明其社保损失的情况,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高晟公司的责任问题。***出具的离职声明等资料均是针对量山公司,且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高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量山公司和高晟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要求高晟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提成10000元; 二、被告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二三年原本核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