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440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告: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304、305。
法定代表人:**,任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计算四个月的工资人民币32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车辆补偿金6个月(3000元/月×6个月=18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垫支付银行保函款3800元;6.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原告得知被告招聘有岗位证及五年以上建筑工程专业的管理及技术人员,被告工程部工作人员在当月28日与原告面谈并查验原告职称证书的真伪性,原告并于2019年10月9日入职被告的工程部,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所领导的部门为被告创造二项业绩,即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西华股份合作经济社农业棚舍提升改造工程4689528.84元、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清源股份合作经济社农业棚舍提升改造工程865259,45元。双方约定原告每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车辆补助为人民币3000元(含油费、过桥过路费及车辆损耗〉,被告仅支付二个月工资人民币16000元,至今拖欠原告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四个月的工资共计32000元及车辆补助金18000元(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车辆补偿金6个月3000/月×6个月=18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支付工资及补助金,被告亦未依法为原缴纳社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与量山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主张的量山公司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拖欠工资320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元均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1、***在向量山公司承包顺德区勒流街清源股份合作经济社农业棚舍提升改造工程以及顺德区勒流街西华股份合作经济社农业棚舍提升改造工程(二次)(下称“两涉案工程”)期间,***与量山公司之间是承包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2、自2019年12月21日起,***因退出项目部,不再承担两涉案工程任何工作,亦未提供任何劳务,故***与量山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法证明其与量山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要求量山公司支付车辆补偿金、代垫银行保函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与量山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的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量山公司恳请法院维护量山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对量山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提供了职称证、驾驶证、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工资催促函及邮件快递单、中标通知书、履约保函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微信中)、工人花名册原件、工人工资表、考勤表、开工报告、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项目企业交底书、银行流水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其相关主张。上述证据反映了2019年10月份,量山公司先后在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清源股份合作经济社农业棚舍提升改造工程、顺德区勒流街西华股份合作经济社农业棚舍提升改造工程中中标,***为该两项目的班组负责人。量山公司称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承包关系,故***所支付的银行保函款并非为量山公司垫付,而是***作为承包人的支付项目。
二、***于2019年10月25日向量山公司出具了两份承诺书,载明***向量山公司承包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清源股份合作经济社农业棚舍提升改造工程项目、顺德区勒流街西华股份合作经济社农业棚舍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上述项目由***全面管理经营,自负盈亏,并承诺:其知悉量山公司与两项目发包方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及全部招标文件中量山公司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条款,***本人全部无条件认可,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承担全部风险、责任,如有违反,***赔偿量山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工程款由发包人支付至量山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由量山公司扣除相关费用(本承诺约定的所有扣款)后为***可用的项目资金,该资金专项用于项目施工开支;***负责支付工人及项目班子全体成员的工资;另载明了***对工期、质量、资金税费、材料、分包、工人安排、备用金等方面作出的具体承诺。***以承诺人身份签名捺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称该证据为量山公司委托其去管理涉案工程,并要求其出具承诺书,量山公司是在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
三、量山公司提供了《申请解除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清源村及西华村的合同书》,为***于2019年12月26日手写出具,载明***愿意解除案涉两项工程的承诺书,2019年12月20日以前的项目部责任及义务由***承担,解除后的权利及义务由项目部负责。
四、量山公司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其与***、**生三人是合伙关系,挂靠在量山公司。前期主要是由***与量山公司的人员接洽、联系工人、给工人发放工资;项目的保证金由**支付。后期***、**生退场后由**接手了项目和之前招聘的工人。
五、***于2020年3月24日就本案争议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作出穗劳人仲案不[2020](123-12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经查明,双方确认的承诺书载明了***向量山公司承包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清源股份合作经济社农业棚舍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以及顺德区勒流街西华股份合作经济社农业棚舍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上述项目由***全面管理经营,自负盈亏。***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带车入职、为量山公司代垫银行保函款、量山公司拖欠其工资等主张,其提供的工人工资表、工程项目企业交底书等证据反映的内容却与量山公司关于双方存在承包关系的主张相吻合,综上,***未能就其与量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其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要求量山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自认于2019年12月解除对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向量山公司提供了劳务,故其关于该期间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关于车辆补偿金以及支付银行保函款的约定,本院对***关于车辆补偿金及银行保函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