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山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桥鑫重型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5483号 申请人:佛山市桥鑫重型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91440600MA4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14号304、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1U77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桥鑫重型钢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6253.2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6253.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