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粤0113民初399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14号304、3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6年09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向本院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于2019年10月签订《合同经营协议》,期间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5万元承包金,并支出了保证金。被告一现在尚有保证金43万元未退还给原告。被告二出具欠条,承诺在2020年11月4日前退还保证金。故起诉要求:1、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承包金5万元;2、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保证金43万元及其利息;3、被告二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被告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致同意以下列方式解决本案的全部纠纷:1、被告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证金7万元,定于2021年5月8日前支付。2、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6万元、律师费和诉讼费22762元,合计382762元,分别定于2021年5月20日前支付222762元、2021年8月6日前支付16万元;3、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本案纠纷全部了结;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5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申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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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