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2443号
原告:衡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二街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衡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广州)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昆明某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衡水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某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