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18162号
原告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8739897J,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官屯6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0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24343230X2。
法定代表人林曈,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亚泰集团沈阳现代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沈阳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双方签定的《沈阳万科城预制楼梯构件采购合同》约定15.1条“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万科城项目住所地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