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4693号
原告沈阳某建筑公司。
被告林某某。
第三人沈阳某公司。
原告沈阳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林某某及第三人沈阳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申请人沈阳某建筑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某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计1484元,由原告沈阳某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员***亓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