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81民初2935号
原告:曲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阜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系***居住村村委法律顾问),男,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曲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曲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