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执3278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以南、高新十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3220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334337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84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