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十三路
法定代表人寇明虎,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宏力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敏,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3、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宝鸡市六维特种材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杨冬花
审判员  娜 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