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保593号
申请人:重庆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广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4192.0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民初1003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4192.0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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