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通中执复字第0001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异议人(案外人)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异议人(案外人)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
启东市人民法院在***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启执字第21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阊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257350元,并向启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启东市工程建设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此,苏州金阊公司、启东市工程建设中心提出执行异议。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5)启执异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撤销了(2014)启执字第2149号民事裁定书。***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5)启执异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发回启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