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08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本院已查封***名下房屋。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以上情况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难以继续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阊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1429号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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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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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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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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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