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安围城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0113执585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黔0113执58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