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9707号
原告:重庆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宽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城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城市某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支付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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