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炬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炬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晟创业投资(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1759号之一 原告:银晟创业投资(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01号宏业大厦701室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11128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炬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280-1号华盈商厦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9347398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晟创业投资(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炬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原告银晟创业投资(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银晟创业投资(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晟创业投资(厦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炬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晟创业投资(厦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