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6民初3103号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奎文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6804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07260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07260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