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6民初3103号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申请人: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奎文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166168049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07260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微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07260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