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2656号
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5424458Y,住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大郝村。
法定代表人:晋业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廷丽,山东盛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40205J。
法定代表人:翟恩明,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被告:曹庆宝,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庆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81元,由原告济宁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