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33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20段。
法定代表人:翟恩明,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玉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季公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