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087号
原告: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20段。
法定代表人:翟恩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册,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华任尚品1号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仙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孔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