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聚能碳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聚能碳素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4日恢复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宁聚能碳素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彭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田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