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民初224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芬明,浙江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园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名宇商务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9830669X9。
法定代表人:胡迪荣。
被告:***,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与被告苏州苏园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彩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