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财保46号
申请人:苏州苏园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内马路****。
法定代表人:胡迪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然,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九洲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周东海。
申请人苏州苏园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9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金额109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曾纪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马 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