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合商显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尚合商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诺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3民初70号 原告:山东尚合商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诺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尚合商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诺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尚合商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