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2民初1156号
原告:***,女,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