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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鲁XX、白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22民初1156号 原告:***,女,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